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张明新教授在人民法院报撰文,以铜山法院为例畅谈家事审判改革,全文转载如下:

司法不应止步于此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新-----------------------------------------------------------

法院审理家事纠纷是司法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典型代表,其中用司法手段调整的亲属关系具有高度的人身性、敏感性和复杂性。在案件数量日益庞大的今天,基于亲属关系的特殊性质,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也在不断增加,而这个难度,并非仅仅体现在法律适用上。

司法公权力介入私权利,其目的不外乎追求公平公正定分止争,但这个目的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就显得过于笼统。微观的看,一对离婚的夫妇,法院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把他们的财产分清楚、把孩子抚养权确定给其中一方,不能不称得上是公平公正。司法如止步于此,这个家庭——一个曾经健康的社会细胞就因此消亡。然而视角放得广阔一点,思路伸展得长远一点,在一定时间里,在全国范围内,有多少社会细胞消亡了?有多少情感创伤难以弥合?有多少孩子父母之爱变得残缺不全?

家庭是社会的基石,深刻影响着社会和谐、国家发展、民族进步,没有健康的家庭为社会源源不断的输送养料,社会建设无异于镜中花水中月。一段时间里,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往往只注重案件的财产性要素,把家事案件当作财产案件来审理。这在某种程度上看没有错。很多家庭纠纷的根源就是经济纠纷,经济纠纷化解了,家庭纠纷自然就化解了。但是这又是一种以偏概全的审判模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不应止步于此,家事案件日益提高的难度,由此而来。

回到家事案件审理的目的这个话题:在公平公正、定分止争的前提下,司法机关是不是更应该把维护家庭稳定作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显然早已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去年开始探索家事审判改革,今年在全国设立了家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可以欣喜地看到,法律人没有把自己封闭在自己的法律思维里,而是站在了更高的位置;法院人没有把自己封闭在自己的案子里,而是勇于担当负重前行。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是全国法院探索家事审判改革的一个缩影。该院从化解家庭矛盾弥合亲情出发,设立了家事调解室、心理咨询室;从保护当事人隐私深入了解案情出发,设立单面镜调查室、亲情会见室;从拉近对抗双方的心理距离出发,建立了别具特色的家事审判庭和家庭幸福学校。

硬件建设代表了一种态度,更代表了一种对改革的理解,很难想象,如果不把审理的重点放在彻底化解家庭矛盾上,法院会在家事审判中加入如此多的功能。通过诉前调解、情感冷静期、家事调查员、调解员、心理咨询师等机制的有效运行,避免了当事人的情感在诉讼中受到二次伤害,在审理中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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