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里专业治疗白癜风的医院 http://m.39.net/pf/bdfyy/bjzkbdfyy/ 关于年度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年31号令)、《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号)、《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张家港市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凡在张家港市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申报缴纳地点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缴纳时间年6月1日—6月30日。 对按年一次性缴纳保障金资金压力较大的用人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申请。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征缴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保障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五、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进行“零申报”。 六、减免、缓缴、分档征收政策 1.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号)文件精神,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为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人(不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按以下标准分档征缴: 单位从业人员数 按年征缴标准的百分比 1~人部分 % ~0人部分 40% 1~0人部分 20% 0人以上部分 10%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七、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特此通告 张家港市财政局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张家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年3月26日 操作指南看这里 01 操作步骤 1、访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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