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皮肤病最好的医院 http://pf.39.net/bdfyy/qsnbdf/150717/4658077.html 年度十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介绍与评析 为了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完善,收集理论界与实务界交流对话的素材,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与法治政府研究院于年1月11日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征集函,得到各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强烈反响。截至年3月底,共收到了件检察公益诉讼案例。基地于4月、5月、6月分别组织了三轮评估活动。共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委党校、《法学》杂志社、《行政法学研究》杂志社、《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杂志社等18家单位的专家学者提供了宝贵和富于创见的评估意见。各位专家都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参与者、观察者、思考者与批判者,分别专长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环境法学等学科。不同学科学者的参与让这次评估的视野更加多元、审查更为严格。本次案例评选活动,秉持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创设的初心、积极响应党和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深入挖掘参评案例的国家治理功效、法治规范意义、理论典型价值和实务引领作用。本着日新月盛的发展眼光、添砖加瓦的工作态度以及百花齐放的学术立场,基地没有重复选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以及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已评选出的典型案例。我们相信,这种多个单位、从不同角度评估典型案例的做法有助于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和理论的全面发展和完善。基于以上标准,本次活动最终评选出年度十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在办理“冯某某等污染环境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于年4月至5月间,多次到现场调查,发现徐州市睢宁县生态环境局对于该案油泥的处置并没有依法履职,存在涉案油泥均未移交有处置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转移停放地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不具备贮存油泥条件、贮存油泥现场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问题。 年5月27日,睢宁县检察院向睢宁县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对冯某某等污染环境案中涉案危险废物依法贮存进行监管,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尽快将涉案危险废物移交有处置危废资质的单位合法处置。由于行政机关仍未履职到位,经层报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后,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于年7月16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被告对涉案危险废物的贮存情况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尽快将涉案危险废物移交有处置危废物品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案件已于年8月14日开庭审理。在审理期间,睢宁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了职责,审判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行政机关不履职行为违法。 基地推荐理由:本案厘清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所规定的“所在地”以及对应职责范围;对作为刑事案件中重要证据的油泥,在依照法定程序取证之后进行提前处置的意见,保护了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进行了实践探讨,也厘清了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油泥的处置主体,实现通过监督行政机关将油泥无害化处理,取得良好的效果。 本案承办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五检察部主任戴广栋指出,本案检察监督呈现出,持续跟进,监督手段环环相扣;夯实根基,调查取证层层深入;整合资源,检察一体化优势充分发挥等特征;既依法严惩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又追究犯罪分子环境侵权责任,还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积极履职。 本案主审法官、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王显波指出,本案立足风险预防,强化主导推动,加强司法协同,畅通诉讼渠道,融合审判职能,凸显“集聚”优势。本案作为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的典型代表,对于正确理解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切实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用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在最核心的问题“睢宁县环境保护局是否有责任处置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方面,如果严格从法解释和法适用的角度看,法院的论理多少存在瑕疵;但是,法院的创新在于,从立法目的、立法本意出发去理解和解释相关条款,认定危险废物所在地环保机关的监管职责包括上述代履行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认为,检察机关在内部沟通程序、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等方面,均对类似的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进行了较好的实践探索。本案也反映出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理顺协同关系的重要性。 二、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诉赤壁市水利局怠于履行饮用水安全监管职责案 案情简介:赤壁市某自来水厂自建成运营至今,一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水厂制水设施陈旧老化,过滤塔处于闲置状态,净水塔没有建造混凝池、沉淀池。水厂从白石水库取水到净水塔后,经过简单加氯消毒,即通过管网输送至用户家中。年至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水厂的检测结果总体评价为不合格。年4月19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相关检测结果也不达标。年6月19日,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向赤壁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正确履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年7月15日,赤壁市水利局作出书面回复,但未实现应有效果。年1月10日,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年5月23日,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赤壁市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对某市某自来水厂生产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履行监管职责。行政机关随后启动了对自来水厂的升级改造工程,整改期间,沿用原管道供水,并由水利局、卫计局、镇政府联合加强对消毒环节、监测环节的管理,辖区老百姓喝上了达标水。 基地推荐理由:饮水安全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基本条件,虽不属于传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但是关乎重大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进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审查之后,认为赤壁市水利局是本案适格被告且未合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求。通过人民法院的支持判决,最终督促了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实现了涉案自来水厂的升级改造,也带动了其他自来水厂及管网的更新改造,从根本上解决了一万余居民用水安全问题。 本案承办人、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朱红指出,结合本案办理中存在的取证难等方面问题,本案为办理类案积累了多途径解决取证难问题、提升法律适用准确性、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作用等经验。 本案主审法官、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专职委员、行政庭庭长万子琼指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水利局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是否履职以及水厂水质是否合格。法院相应根据明确授权认定监管主体,系统审理行政机关违法履职或未履职相关证据,根据国家标准衡量水质达标情况。 《法学家》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本案勇于探索,将行政公益诉讼适用于饮用水安全监管领域;敢于担当,主张被告赤壁市水利局负有对自来水厂水质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同时,也具有举证说理、志在公益、建议前置、风险规制等特征。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官程琥认为,应正确理解和把握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把公益诉讼大门越开越大。应准确识别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准确认定其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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