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最好的医院 http://pf.39.net/bdfyy/xwdt/ 江苏南京地税用大白话解答关联申报、国别报告和同期资料的24个问题,亲们转给你的老板看看哈 -04-13来源:南京地税微税厅 最近小编得知,不少纳税人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的内容仍有一些疑问,在此小编汇总了相关热点问题,为你一一解答。 同学们赶紧搬好小板凳, 敲黑板,划重点啦! 一、关联申报 Q:1、我们每个季度都向税务局申报纳税,年终了还汇算清缴申报,怎么又来了个关联申报?是不是每个企业都要关联申报? A:为这位童鞋合规申报点个“赞”。关联申报是跟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同步进行的。不是每个企业都要进行关联申报,在一个年度内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或者未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都不需要进行该年度的关联申报。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一条。 Q:2、关联交易是不是就是跟“关系户”之间的业务往来? A:这位童鞋说的“关系户”在税法上我们称为“关联方”,就是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一方。企业与有关联关系的一方发生业务往来,税法上称为“关联交易”。有没有感觉好高大上?!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二至四条。 Q:3、咳咳!关联关系我知道,要看股权控制的,我们公司才持有A公司2%的股份,持股比例这么低,这肯定不属于关联关系了吧? A:这位童鞋,股权控制确实是关联关系判定的最关键因素,可是“没那么简单”!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恭喜你,你们“关联”上了;持股比例未达到25%,但你们之间互相借贷金额达到规定比例,恭喜你,你们也“关联”上了;持股比例未达到25%,也没互相借贷,但你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赖对方提供的某项权利或者由对方控制,恭喜你,你们又“关联”上了。所以,仅仅看持股比例,是远远不够滴!董事高管的任职委派、特定的亲属关系,或者双方在实质上有其他共同利益,哪怕没有持股关系,这些也都可能让你们“关联”上。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二条。 Q:4、我们公司的张董同时也是C公司的董事呢,按你刚才的意思,那我们公司和C公司也有可能“关联”上?我们就是没有持股关系的。 A:这个要具体分析,看你公司和C公司各自的董事数量以及任命或者委派情况了。如果你们两公司一方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这么着双方可就“关联”上了。不光光是董事,高管也一样。还有,双方半数以上董事(高管)同为第三方任命或委派的,也能“关联”上。简而言之,只要身份对、人数够,不管你们是否有持股关系,你们都“关联”上了!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二条第五款。 Q:5、我们公司是家族企业,都是一家子亲戚持股,我和妻子各持公司15%的股份,都没达到25%,我妻子还持有D公司30%的股份,我们公司与D公司都能“关联”上? A:答对了!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是合并计算的。你们夫妻两合计持有公司30%的股份,达到了25%的关联关系判定标准,所以,你们夫妻两人与公司妥妥的“关联”上了。而你妻子持股D公司30%的股份,与D公司又妥妥的“关联”上了,D公司与你们公司,因同时被你夫妻持股达到了25%,所以也妥妥的“关联”上了。其实,说白了就是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在判定关联关系时,被看成了“一个人”。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二条。 Q:6、听到现在,感觉怎么样都能“关联”上,有“关联”不上的吗? A:当然有啦!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就“关联”不上了。还有,没有持股关系,但资金借贷金额达到规定比例;没有持股关系,但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赖对方提供的某项权利或者由对方控制;这些虽有一定的关系,但因没有持股关系,所以都“关联”不上,更别说那些一点关系都没有的企业了。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二、三条。 Q:7、我们公司去年7月份就把持有的M公司股份全部卖掉了,早已经和他们没有关联关系了,那我们就不要再申报和M公司的关联交易了吧? A:错!“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关联关系就是这样一种存在,它是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的。就拿你公司来说吧,虽然在年7月份出售了M公司的全部股份,但对年度来说从1月1日到7月股权变更前,这段时间你公司和M公司依旧构成关联关系,在此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仍然是需要进行关联申报的。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二条。 Q:8、那我们和M公司是年3月10号成为关联企业的,年7月21号不再是关联企业了,在填《关联关系表》的时候,“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就分别按照这两个日子来填了? A:不好意思这位童鞋,你又答错了。关联关系报告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填报实际变化的日期;没发生变化的,填的则是本报告年度起始和截止日期。按照你的情况,年申报时,“起始日期”应该填写年1月1日,“截止日期”则是填写实际发生变化的年7月21日。对于那些关联关系完全没有发生变化的企业,则填写年1月1日和年12月31日。其实,在关联申报的过程中,不仅只有这一个易错点,还有很多需要我们注意的地方。比如,《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中,第1列和第2列中的金额都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填报的;又如,填写《融通资金表》时,如果企业年度内偿还了部分关联借入资金,那该笔剩余的资金应该视同一笔新关联债务,重新填报。由此可见,填表说明是非常重要的,大家在填写时,要勤翻多看。 政策依据:42号公告附件1、附件2。 Q:9、刚说关联申报是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同步进行的,那时间也是一致的吗? A:认真听讲的童鞋!是的,关联申报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是一致的,都是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申报上一年度的关联交易。比如,今年的关联申报期就是年1月1日至年5月31日,申报的是年度的关联交易。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一条。 Q:10、新版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整整有22张表格,眼睛都看花了,好复杂啊!都要填吗? A:不要慌!这22张表并不需要你一一填报,只有《报告企业信息表》(G)、《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G)和《关联关系表》(G)这三张报表是必须填报的。其余十九张申报表,是根据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类型来选填的。举个例子吧,如果企业向关联方仅借贷了资金,就选填《融通资金表》(G);如果企业不仅借贷了资金,还使用了关联方的专利技术,那就选填《融通资金表》(G)和《无形产使用权交易表》(G)。总之,企业发生了什么样的业务就选填对应的表。怎么样?心安了吧! 政策依据:42号公告附件1、附件2。 Q:11、哦~~原来发生什么业务就填报什么表,那我公司和关联企业约定了水电费的分摊,是不是需要填报《成本分摊协议表》? A:NONONO。实际上,只有极少数企业需要填报《成本分摊协议表》,因为成本分摊协议通常发生在共同开发无形资产和提供劳务中,它的签订,需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且准备相关文档。所以,它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关联企业间一般成本费用的分摊。 政策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号)第七章,42号公告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42号公告附件2。 通过刚刚的“划重点”,大家应该对关联申报有了直观的感受,是不是感觉也没有那么“高大上”?哼哼,“没那么简单”,接下来要划的重点,将带你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 二、国别报告 Q:1、国别报告是个啥,以前没听说过呀? A:以前没听说过?那就对了!42号公告首次对国别报告做出了规定,不要说你们,对我们也算是“新鲜事物”。简单来说呢,国别报告用于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披露其在各个国家(地区)的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通过国家(地区)之间的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税收透明度进一步增强,降低了跨国企业避税的可行性,从而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五条、七条。 Q:2、所有企业都得报送国别报告么? A:你想多了,报送国别报告可是有门槛的。具体来说,需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并且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另外,如果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也是需要报送的。当然,如果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可以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五、六条。 Q:3、合并财务报表收入超过55亿元倒是好理解,最终控股企业是个什么东东? A: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说白了,就是你能合并别人的报表,但是不能被别人合并。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五条。 Q:4、国别报告报什么?是写份报告? A:当然不是,它是有“套路”的。国别报告主要由3张表组成——“国别分布表”、“成员实体名单”、“附加说明”,企业集团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据实填报即可。每张表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自行翻译,并在“附加说明”中说明。 政策依据:42号公告第五条、附件1、附件2。 Q:5、这么看来,国别报告也是soeasy,走啦! A:这位小主,请留步!国别报告的填报还是有一定要求的,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啊。具体来讲,国别报告就像企业的“户口簿”:其中“国别分布表”需要按国别(地区)填写集团所有成员实体总的收入、利润和税负等情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3列“收入—关联方”,这里的收入是不包括从其他成员实体收取的且在其他成员实体所属国家(地区)被认定为股息的款项,而这里的关联方仅限于“成员实体名单”中填报的成员实体;“成员实体名单”需要填写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姓名”、“家庭住址”等情况,一个都不能少哦;“附加说明”则是对小主提供的数据来源进行简要说明,如数据来源较以往年度有所变化,解释说明变化原因及其影响等。 政策依据:42号公告附件1、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6号)第一条。 Q:6、我们是一家“走出去”企业的集团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去年被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国别报告了!我们没能报送,可能面临处罚了,该怎么办呢? A:这个问题值得所有“走出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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