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规字〔〕1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

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1月16日

附件一: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不得增设备案条件,不得收取费用。

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负责。

第七条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含本省施工企业和省外施工企业)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向受理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备案机构备案。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实行网上备案(涉密工程除外)。其流程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中予以说明。

合同当事人须在网上填写合同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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