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应税凭证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适用对象 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70% 工业 购销合同 商品销售收入 40% 商业、外贸企业 产权转移书据 房地产经营收入 80% 房地产开发业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收入 80% 建筑安装业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收入 80% 运输业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 80% 保险业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80% 金融业 本公告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年11月20日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jiangsushizx.com/jssh/1003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