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年第11号)。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1号),自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三条授权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县级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第六条授权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据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并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确定县级国税机关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统一由所在地的省辖市级国税机关公布,确定省及省以下国税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对省及省以下国税机关公布案件信息的内容、对公布案件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的措施、公布案件的载体及期限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对同时达到两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布标准的案件信息是否税务机关都予以公布

  是的,对于既符合本级机关发布标准又符合上级机关发布标准的案件信息,符合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对案件信息同时予以发布。

  三、公布案件的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是否由公布税务机关负责

  公布税务机关按照确定的案件标准公布案件信息,但案件的检查处理是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具体实施的,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四、公布案件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设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专栏。我省各级公布案件的国税机关将参照总局门户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专栏式样,在其门户网站设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专栏,按照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规定,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五、对公布当事人依法采取哪些惩戒措施

  《办法》第八条规定,国税机关将对公布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出境、任职限制等;同时,国税机关还将把公布案件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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