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

-01-2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新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年1月22日

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备注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年9月22日

国税发〔〕号

全文废止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年9月26日

国税发〔〕号

全文废止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

年12月5日

国税发〔〕号

全文废止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年3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年第17号

全文废止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年4月22日

国税函〔〕号

废止第二条

附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此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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