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的治疗 http://pf.39.net/bdfyy/bdfal/ 4月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厅生态环境监测处处长刘晓蕾、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副处长李缨、法规标准与科技处主任科员黄春雷出席发布会,解读《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并回答记者提问。省环保宣教中心副主任朱玫主持发布会。 刘晓蕾:首先,我代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代表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战线的各位同仁向新闻媒体记者朋友们对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1月9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将有法可依。 在这里我对《条例》出台的背景、《条例》的主要内容、特点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如何贯彻落实,做个简要的解读。 条例出台的背景《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顶梁柱”。随着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生态环境监测在环境质量评价、污染防治、环境管理与决策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年至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三年分别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环境监测方面的改革文件。其中《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均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 年4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江苏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苏办〔〕17号),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制定《条例》,既是落实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顶层设计的迫切需要。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对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固化和创新。 我省环境监测工作经过40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经历优质实验室创建、计量认证、标准化、实验室认可、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等发展历程,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为省委、省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数据,为我省落实“两山理论”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近年来,江苏省制定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如省政府制定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垂直管理改革在全国率先完成,13个设区市在生态环境监测方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这些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需要立法予以确认,同时进一步改革和实践也需要法律保驾护航。 《条例》从法规制度上固化了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的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对规范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意义重大。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对生态环境监测立法空白的弥补,将有力促进环境监测事业良性发展。 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监测机构建设、职能定位、监测市场监管、数据弄虚作假打击、责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据。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出现许多问题:监测信息缺乏统一监管;基层监测队伍严重不足;监测质量管理责任意识淡薄,监测行为不规范;监测数据失真、造假问题频发;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市场恶性竞争现象突出。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省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 《条例》明确和规范了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推动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良性发展。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监测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重点建立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点位管理、污染源监测、监测信息公开与共享等制度。《条例》主要有以下11个方面的特点: 01 对生态环境监测的定义进行了拓展和外延 在监测内容方面,从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外延至生态状况监测;在监测手段反面,从常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调查普查拓展至遥感解译、评价评估、预测预报和监控预警等。 02 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03 确立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在环境监测事业发展中的引领地位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实际,编制本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内容包括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网络建设、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 04 加强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能力建设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设备等方面的保障;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和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05 明确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公益性、合法性地位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布局、整合优化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统筹组织建设、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为监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依法提供建设用地,并提供必要的站房、水、电、通信、通行等方面的保障。 06 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监测信息的权威发布 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和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等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发布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的信息前,必须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商,或者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信息。 07 确定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法律地位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 08 明晰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监管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方面的监督管理。 09 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查处力度 对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实行双罚,即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10 强化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有义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11 建设全省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建设覆盖全省、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对接省大数据中心,组织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 贯彻落实措施配套出台一系列制度和文件 01 制定《社会化环境监(检)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在我省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监测机构必须登记备案,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市场培育、推动行业自律,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 02 构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总体架构。按照尽快建成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体系现代化的总体目标,科学制定“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一体化设计,统筹能力建设项目,重点夯实基层执法与应急监测能力,为新时期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提供行动指南。 03 修订完善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行管理办法。明确省控水、气自动站运行管理、职责分工、站点建设、资产管理、日常维护、数据传输、风险预警以及质量控制等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运行管理,全面提升自动监测数据质量。 04 完善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管理”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规范自行监测行为,及时、完整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01 统一规划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不断健全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加强部门间监测资源整合与数据共享,逐步建立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土壤、温室气体、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以及城市和乡村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02 健全建立全省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天空地一体的覆盖典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重点区域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 03 统筹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推动污染源监测与排污许可监管、执法检查联动,强化高架源、涉VOCs排放、涉工业窑炉等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开展排污单位用电监控与污染排放监测一体化试点。 04 加快完成省控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事权上收,实现省级统一运维管理;开展“十四五”省控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做好新老点位并行监测评价与衔接过渡,为“十三五”环境质量考核收官和“十四五”基数确定提供支撑。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一是推进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监管执法 加强技术攻关和应用研究,扫除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技术障碍,确保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监管执法,提升环境执法效能。 二是强化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执法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探索建立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对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实行双罚。 三是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的监管执法持续开展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抽测和比对监测,及时查处自行监测不真不实的违法行为,实现排污单位在线数据和自测数据完全归真。 适时开展评估《条例》实施一年后,我们将通过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交流等方式,围绕其操作性、规范性、实施效果、执行中困难等方面开展评估,提出可行的合理化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及时上报省人大。 朱玫:下面,各位记者朋友可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媒体提问环节中国青年报记者李润文:《条例》有哪些刚性的法律制度? 李缨:真实准确是数据的生命线,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是《条例》的核心目标,必须从制度上进行全面、严格规范。为此,《条例》创设了4项主要的制度。 01 地方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监测情况制度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含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内容。这一制度将监测工作纳入人大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有利于推动监测事业依法、科学、规范开展。 02 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制度 第十六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和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需要,依法科学划定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界桩和标识牌,载明监测站(点)名称、保护范围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等内容。 这一制度从源头上预防人为对数据的干扰,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03 监测数据、报告的真实性责任制度 第二十八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这一制度是对中央关于监测改革要求的法律确认,压紧压实监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为监测机构和相关人员套上“紧箍咒”,预防数据(报告)造假的发生。 04 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第七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和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等重大生态环境信息,按时公布环境状况半年报和年度公报,定期公开空气质量月报、水质月报等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发布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的信息前,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商,或者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信息。这一制度有效保障了政府监测数据的统一性、权威性,避免出现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现代快报徐红艳:《条例》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监测有哪些要求,要如何监管? 刘晓蕾:按照“谁排污、谁监测”原则,《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排污单位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须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条例》还规定,依法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自行开展校验比对,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监测管理,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01 加强执法监测(监督性监测),《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要求,省级监测机构对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测(抽测比例10%);市级监测机构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重点监控企业监督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及时公开监测结果。 02 强化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执法检查,省和设区市分别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抽测和比对监测,严厉查处自行监测不真不实的违法行为,实现排污单位在线数据和自测数据完全归真。 省广电总台朱晓莹:我想问下江苏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分为几类,如何对它们进行监管? 刘晓蕾: 主要包括四类: 第一类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其中省级环境监测机构15家(省环境监测中心、省核与辐射监督管理中心和13个驻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县环境监测机构88个家,承担全省空气、地表水、土壤、声、污染源等环境要素监测。我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均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他们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类为其他有关部门设立的检测机构 比如水利部门下设的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与水情中心、自然资源部门的地调院、气象部门的观测站,这些机构的工作主要是为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但也涉及生态环境监测内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空气)。如果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对外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也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三类为高校科研院所设立检测实验室 这些机构主要是从事科研、试验,也有少量机构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对外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一并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四类为社会监测机构 据统计,全省具备CMA(中国计量认证)资质的环境类监测机构余家,15家具备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资质,从业人员5多人,仪器设备平均约多台(套),年行业服务总收入达7亿多,是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有力补充。由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势必存在低价竞争、监测不规范、数据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为规范监管,我厅将制定《社会化环境监(检)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备案登记管理;按照《条例》规定,会同市场监管局定期组织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检查和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江苏新闻广播记者查多:很多企业都建立了在线监测系统,尤其在疫情期间,在线监测使用是更加多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怎么运用到执法监管中? 黄春雷:数据存在的价值根本上在于应用。根据我国环保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长期以来,自动监测数据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环境监管执法更多的是依靠传统的人工监测,制约了监管效能的提升。为了提升监测监管效能,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信息支撑,《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取得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监测数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明确了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明确提出要将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监管执法,将有力促进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提升,倒逼排污者更加积极地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新华日报记者许海燕:《条例》在打击监测数据造假方面有哪些规定? 黄春雷:如果监测数据不真实、数据造假,将严重影响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打击数据造假行为、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是《条例》的主要目标之一,为此,《条例》做了如下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站(点)不得擅自迁移;第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含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通信线路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七条明确了在划定的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的四项活动;其他还有很多条款就如何开展监测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从体系上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条例》加大了对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这一规定的特点一是实行“双罚”,即罚机构,又罚个人;既有财产罚,没收罚款和10-50万的罚款,又有名誉罚,警告;还有资格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处罚的力度显著加大。同时,把处罚的权力赋予生态环境部门,从根本上解决了之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手段的问题。 朱玫: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就开到这里。新闻发布会只是一个开始,《条例》实施以后我们还有一系列的工作要做,包括配套制定相关制度,建设相应的监测网络等工作。近期我厅也会配合省人大邀请有关代表召开专题座谈会,也欢迎各位记者朋友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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