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函〔〕4号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2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年1月24日

附件: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企业以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2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企业以技术入股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受理纳税人递延纳税备案。

二、受理资料: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详见附表);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

3.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4.技术成果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5.与被投资方是否为关联方关系的股权关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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