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而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路径在于“司法独立”。为此,必须在体制上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予以保障。

  

  “过去15年的司法改革,更多侧重的是司法机制、方法上的改革,真正涉及司法体制的改革比较少,现在到了司法体制不得不改的时候了。”81岁高龄的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泗汉说。

  张泗汉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毕业后分别工作于北京市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年调至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年最高法院提出了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年,中央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历经两轮中央司改,最高法院也按第二、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连续进行了司法改革,张泗汉虽在首个改革纲要完成之年离开了法院工作岗位,但其对司法改革的   在他看来,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而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路径在于司法独立。为此,必须在体制上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予以保障,实行“法官终身制”并提高这一群体的待遇,是这名有几十年经验的老法官的切身体会,这直接影响着司法机构的设置及审判工作的质量。

  张泗汉在家中接受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专访,讲述了他的个人观点:在中国司法改革,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和法院。

“能承受一点搞一点”

  《21世纪》:作为一名老法官,您对过去15年的三轮司法改革有何评价?

  张泗汉:过去15年的司法改革,更多侧重的是司法机制、方法上的改革,真正涉及司法体制的改革比较少。当然,这期间取得了很多成绩,比如审判方式改革、司法机构调整、审判作风改进、案件繁简分流、审执分开等,但在司法体制方面效果不大。

  特别是最近5年,司法改革在一些方面还受到了很大批评。比如提倡能动司法,过度调解,但司法本来就是被动、中立的,法院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不能主动介入诉讼。比如一些地方追求形式,搞花架子,非要肩扛国徽,把法庭设在田间地头,让法官脱掉法官袍,才算发扬传统,忘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意是为方便诉讼、方便群众。办案要公正,也要效率。这样搞并不经济,现在交通都很发达,法官并非得要到田间地头才是方便群众。又如过分强调当事人满意,并将此作为法官的考核内容,事实上,裁判的双方——原告和被告不可能同时满意。

  《21世纪》:此轮司法改革展现了同以往不同的特点,比如主导机关由中央司改办提升为中央深改办,但司法改革的框架性文件和最高法院的“四五纲要”都未全文向社会公开,这被一些人解读为此轮改革的阻力之大。

  张泗汉:司法体制现在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各方面反映都非常强烈。但不管怎么改,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改革要真正从体制上下手,慢慢来,能承受一点搞一点。

  现在司法最大的问题是,审判不独立。以前,业内有人一提司法独立,自然就联想到三权分立,这是不对的。三权分立中司法当然是独立的,但我们讲司法独立不是要三权分立,而是基于分权制衡,实行的是一府两院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这就是我们说的司法独立。

  “司法不独立”已经影响了司法公正。过去,法院每个案子的定罪量刑都要报领导审批,后来改为一些争议较大、较敏感案件由领导审批,但每份裁判文书的签发都要经领导审核。我认为,法官办案能审就能判,签发裁判文书,亦不需要院、庭长审核,这类改革可以一步到位。

  年党中央的64号文件早就规定,党委不要批案子,但后来由于各种原因,这份文件逐渐不再被执行。我退休前,有个县法院院长因个案不同意当地党委的意见,甚至声称要以身殉职,坚持独立判决,但还没等到判决下来,自己就被调走了,连他自己都笑称“想殉职都殉不了了”。

  《21世纪》:那么司法独立应该如何保障?

  张泗汉:司法独立需要得到制度上的保障,最重要的就是实行“法官终身制”。我国《法官法》没有明确写终身制,但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终身制能让法官心里踏实,但并未得到落实。前些年我在某省调研,当时的省委书记学八大军区司令调动,一声令下,十几个中级法院院长大调动,很多院长刚被当地人大选举出来就调走了。

“法官占法院工作人员三分之一就可以”

  《21世纪》:这次司法改革将法官职业保障列为重要内容,是否呼应了多年来法官待遇低、流失严重的体制问题?

  张泗汉:从自身来讲,法官为了保持中立,应该远离社会、甘于寂寞、甘于清贫。但从体制保障来讲,法官的待遇要优厚,按照公务员待遇水平管理不行,要免去法官的后顾之忧,从而让法官的违法成本变高。90年代我就了解到,澳门法院的法官待遇很优厚,每个法官配一辆宝马车,还有专门的司机。

  《21世纪》:我了解到,某地区试行审判长负责制改革,原计划给予每名审判长35万元的年薪,但市委书记并没有批准这个方案,市委书记的想法是,如果给了法官高薪,检察官、警察怎么办?

  张泗汉:这是现实的问题,我们的欠账太多,中国的法官太多了,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官是少而精,工资比公务员高两到三倍,但我们的法官还不是精英,“没真本事”拿那么高工资,换句话说,你可以当法官,我也可以,那么我怎么会服气你拿那么高工资?

  如何实现法官的主体地位?首先要做好法官的配备。法官应该是精英,要具备精深的专业知识,不是党的一般干部,要经过专门的学习、培训,百里挑一,筛选出来的人才。

  现在的司法考试门槛太低,录取率高于30%。我了解到,日本的法曹资格考试通过率是1%,也就是一百个人里录取一个,这一个人要想当法官,还要经过两年的司法研修,研修考试合格后,再经过5年时间,才有可能担任初任法官。这时他已经30多岁了,在日本,20多岁就担任法官几乎没可能。

  我年调到最高法院,参与刚创办的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教学。在当时,全国法官有大专以上文化的不到3%,高中毕业就不错了,别说法律专业能力,连文化水平都不够。虽然现在情况完全不同了,但还是要挑选精英,现在法官的能力还是不能适应办案需要。

  所以,我主张司法考试要严,还要经过单独的司法培训。大学毕业生要先到基层法院工作,个别可到中级法院,不宜直接到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工作。现在法官就拿高工资,并不能让别人服气,法官的水平还不到位,比如写判决书,说理很少,在台湾法官写的判决书,会讲清楚为什么这样裁判,其法律、事实依据是什么,社会公理是什么;为什么不那样裁判,要一条条反驳。而我们的判决书,只简单写某项辩护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为什么不采纳?要么讲不出理由,要么理由摆不到桌面上。

  以前的原则是,法官待遇比公务员略为从优,现在应该是较大从优,我的意见是,高出公务员的三分之一到一半,以后逐步提高到高出两到三倍。现在法官的工资比警官的工资低,以后检察官、法官的待遇要高于警官,更要高于公务员。

  《21世纪》:与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同时,此次司法改革还强调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这应如何进行?

  张泗汉:要把真正能办案的法官放在一线,有的法官干得好就去当领导了,少了一个办案能手。有能力的法官应该都去办案,不要去当处长、局长。

  我认为,法官占到法院全部工作人员的三分之一就可以了,这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发达国家的法官只占法院人员的15-20%。法官辅助人员要多一点,占到60%左右,一个法官配两个、甚至三个助手。一个法官配两个助手,并不比三个法官办案效率低,因为法官的精力全放在开庭和审查材料上,不需要考虑其他事务,一个上午可以开两三个庭。以前一个法官开完庭后还要阅卷、查卷、写资料,效率并不高。我们的目标是做到当庭宣判,法官当庭口头宣判,判决书也可由助手起草,效率会更高。办案辅助人员还包括司法统计、研究人员。

  这两类都是审判业务人员,而剩下的行政人员是为办案服务的,包括办公室、政治部、财务、后勤等,可以按公务员序列管理,不需要多高的专业水平。

  《21世纪》:现在影响法官分类管理的障碍之一,是法官的“官”味太浓,法官职级过多与行政挂钩。

  张泗汉:法官要完全走法官职级序列,待遇不和行政挂钩,不要有科级、处级、局级审判员,只有法官、高级法官、大法官、首席大法官。前三类法官,又分若干级别。

  司法辅助人员不走法官序列,这部分人是法官的后备队伍,可以设立司法官序列管理,待遇低于法官,高于公务员。其他行政人员按普通公务员待遇就可以了。这部分人和机构要大精简,目前这部分机构特别臃肿。

  法官分类管理的比例非常难落实,每个法院的比例都不应固定,要根据受案数量、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但总的原则是“两头小、中间大”,同时法官比例要向基层倾斜。

法院机构如何调整

  《21世纪》:法院里的审判机构和非审判机构很难区分,比如如果实行法官分类管理,立案庭、执行局法官应按什么序列管理?

  张泗汉:立案庭现在是一个审判庭,但以前不是,只是负责案件登记的司法行政部门,医院的挂号处。我认为没必要设专门的立案庭,现在立案庭属于审判庭的依据是,要审查一个诉讼请求是否具备立案条件,庭前证据材料的审查等。其实当初设立立案庭主要为了解决其法官待遇问题,让他们与审判庭法官待遇一致。我认为立案庭法官可以进入司法辅助人员序列。

  执行部门也不要搞成审判部门,以前法院的执行员属于行政人员,但到了八九十年代,愿意做执行工作的越来越少,为了提高他们的待遇,就授予法官职称。开始不少地方人大不承认执行庭称为审判庭,只好称做执行办公室,直到现在的执行局。我认为这些人员也应进入司法辅助人员序列,当然也有人主张将执行部门剥离法院,纳入司法行政部门。

  《民诉法》修改后,执行法官可以做裁定,比如决定终止执行、执行逆转、案外执行等,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裁判行为,所以如果将执行人员纳入司法辅助人员序列,可能涉及法律修改。

  《21世纪》:“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在机构设置方面,建立上级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的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机制。亦有学者提出,最高法院应设立巡回法院,或者分区设立最高法院分院,您觉得有必要吗?

  张泗汉:设立巡回法院主要为了解决地方干预司法问题,在某个特定历史时期这是可行的,但我不认为这是司法改革的方向,方向应该是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区域。

  我认为要按照司法区域设置法院,按照收案情况、历史沿袭、经济发展状况等,全国设立若干高级法院司法区,比如一个高级司法区可以是江苏和浙江省的各一半,也可以一个司法区在一个省的行政区划内。高级司法区内设若干中级法院司法区,再之下设若干基层法院司法区,从而完全与行政区划脱钩,人财物全部由中央负担,这样可以彻底避免司法地方化的弊端。泰国、日本都是如此。

  《21世纪》:以前有一些零星的试点,比如在省直管县试点中,有个别中级法院设置脱离了行政区划,直属于当地高级法院,但在较成功地摆脱了司法地方化的同时,也被学者批评对高级法院的依附太大,行政化色彩太强。

  张泗汉:这种情况的确存在,从办案角度讲,上下级法院是审判监督关系,不是领导关系,但从司法行政角度讲并非如此,比如行政装备、车辆如何分配,上下级法院就是领导关系。有人因此质疑,省以下法院实行人财物统管后,下级法院与高级法院的行政化弊端会加强,但如果坚持一个原则,也就是上级法院不能干预下级法院办案,这个问题就能够解决。

  《21世纪》:在此轮司法改革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您认为备受诟病的审委会应该如何改革?

  张泗汉:我认为应该撤销审委会,至于撤销后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怎么办,解决办法有两个。一个是院长、庭长要办案,重大疑难案件由他们办。另外可以成立法官会议,一个法院可以设立几个法官会议,成员不需要多,但一定要是办案人员,不要有行政领导参加。法官会议本身可以参与审案,相当于扩大的合议庭;或者由合议庭做事实审,然后将案件提交法官会议做法律审。

  审委会被诟病,是因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很多不办案的领导因为是审委会委员,也参加审理,却不对结果负责。《法院组织法》并未授权审委会可以审判决定案件,但实践中审委会成了一个审判组织。法官会议就是一个审判组织,专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并对审判结果负责。

  《21世纪》:在法院机构改革中,此次改革也涉及到了专门法院,您认为应该如何改革?

  张泗汉:对于林区法院、农垦法院,应该按照铁路法院的改革思路,将它们纳入地方,最终纳入统一的司法体系。

  我认为知识产权法院以设立两级为宜,海事法院只设立了相当中级法院的一级法院,如果海事案件要上诉,只能上诉到海事法院所在地的地方高级法院,但地方法院面对这类专业很强的案件,审理起来比较困难,业内早就呼吁设立海事高级法院。铁路法院以前也有中级和高级两级法院,但铁路高级法院设在了铁道部,成了部门法院,并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此后被撤销。有关方面正是吸取了铁路法院的教训,迟迟没有设立海事高级法院。我认为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和海事高级法院可以设在北京,直属于最高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中央财政负担经费,这样可以更好地避免地方化和部门化的弊端。

(编辑衣鹏张凡申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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