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19日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申请单位锦汇公司近日上缴了最后一笔赔偿款,标志着曾轰动一时的江苏1.6亿元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在历时近一年半后圆满告结。

  据了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年12月29日在作出的终审判决中明确,被告常隆公司等6家企业因违法处置废酸污染水体,应当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但企业能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这40%的赔偿款在上述企业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且能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的,可以通过企业技术改造费用进行抵扣。判决生效后,臻庆公司和富安公司赔偿款数额较少,很快上缴了全部款项,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却没有按时缴款。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给泰州中院执行局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据该院执行局局长田志友介绍,在立案受理这起天价执行案件后,泰州中院立即向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随后,依法冻结了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查封所有的化工设备,并将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如何在确保执行工作开展的同时,也保证企业的生存发展及保障职工的利益?尽管确保执行款到位是执行工作的第一要务,但该院并没一味强制执行。在整个执行工作中,采取有压有抚、各个突破的方式方法。经过执行局法官与企业的多次沟通后,常隆、锦汇两家公司或一次性缴纳了全部赔偿款,或签订了详尽可行的分批次缴纳方案。富安公司是家外地企业,在办理技术改造抵扣的过程中,执行局法官积极帮其与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联络协调,加速了其抵扣程序的办理,对其提升技术降低污染的工作等给与全力支持。与此同时,在获悉申龙公司查封期间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后,执行局对该公司发出严正警告,并准备以其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该公司在执行局的强力威慑下,最终缴纳了赔偿款。而依据终审判决中“40%的赔偿款在上述企业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且能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的,可以通过企业技术改造费用进行抵扣”的规定,施美康公司被发现另有案件涉及污染环境犯罪,法院决定对其40%赔偿费用不予抵扣。

  另据本案终审判决的要求,赔付资金主要用于直接受到污染水体的修复,其余部分纳入法院指定的地方相关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区域性环境治理。记者了解到,在该案执行结束后,泰州中院已将执行赔偿款中的1亿多元汇至泰州环保联合会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对于这笔专用资金如何正确使用,作为监督方之一,泰州中院参与制定了《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资金使用方向泰州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拨付,并报泰州中院备案。(记者娄银生通讯员耿文博于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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