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节目在10月21日播出了一档开庭节目,一个从事IT业的员工在跳槽后,原单位认为其跳槽会对自己的行业房展造成威胁,向前员工索赔10万元,如今这起案件有了结果。

被告余某在原告单位捷希科技公司工作两年后,跳槽到另一家IT企业工作。原告捷希科技认为余某在职期间与自己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其中规定余某在辞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而目前余某就职的新公司的产品与自己的经营范围有交叉,要求余某赔偿10万元违约金。

竞业限制费是该案争议的焦点,这是公司付给员工一笔保密费,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竞业限制费不得低于员工离职前上一年度总收入总额的三分之一,且每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院调查后认为,原告公司每月支付给被告每月元的竞业限制费,远远低于“每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故相关的竞业限制条款对被告无效。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捷希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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