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   一、建立资金预付制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人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

  二、取消投标保证金。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三、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账户。

  四、加快推进电子化。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提升采购效率及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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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编辑:诺仟科技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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