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考试院发布 年江苏省高考说明和学业水平测试说明 这是高考命题的直接依据 考生们和老师们速度了解! 为使广大江苏考生和教师全面、准确了解年江苏高考和学测命题的有关信息,省教育考试院在总结往年编写考试说明和实际命题工作的基础上,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为指导,结合我省高考方案和教学实际,组织有关专家对原考试说明进行了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高考考试说明语文、数学、物理三个科目的考试内容进行调整;二是根据我省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方案的最新调整情况,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说明进行相关调整。 具体如下 ↓↓↓ 年江苏省高考考试说明 语文、数学、物理主要调整内容 语文—— 现代文阅读部分,将论述类文本和实用类文本均作为必考内容,考查文学类文本、论述类文本、实用类文本共3类文本,题量、题型及赋分也相应调整。 同时,试卷分值结构进行微调,语言文字运用减少3分,古诗文阅读增加2分(不增加题量),现代文阅读增加1分。 数学—— 删去“几何证明选讲”,其余3个选考模块不变,由“4选2”改为“3选2”。 物理—— 原选考“3-5”列为必考,其余两个选考模块不变,由“3选2”改为“2选1”。 年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 说明主要调整内容 一、试题难易比例 将试卷容易题、中等难度题、难题的分值比例由“7:2:1”调整为“8:1:1”。 二、考试内容 对考试内容进行必要的增减与合并,个别考点的能力层级进行适度下调。 三、典型题示例 精选能代表测试方向的典型题,更好地发挥导向教学作用。 好消息不光光是属于高考生的 中小学生也有一个重磅好消息 ▼▼▼ 为了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 省政府办公厅昨天发布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包括: 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 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 …… 1 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 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 3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机构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 4 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 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各地要将黑名单信息纳入本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5 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考试和办学行为, 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 各地要严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纪律,严格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考试和办学行为。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或培训证书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中小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来源:苏州教育、江苏省人民政府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jiangsushizx.com/jslt/1022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