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号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且小于或等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本公告自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号)第七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5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年6月16日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一、出台背景
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值率在时间维度、区域维度中均出现了一定的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调整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以更好地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作用和效果。二、主要内容
(一)除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的预征率维持不变,即: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即2%执行。
(二)纳税人根据自行计算的预计增值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对计算出的预计增值率大于%且小于或等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5%;对计算出的预计增值率大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8%。预计增值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
(三)保障房仍暂不预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我们 专业的团队,专业的视角,我们将为您传递最新税收法规,解读当前税收热点问题,提供日常税务疑难问题咨询。无论您有什么税收问题,只要点一点,问题迎刃而解!Tel:E-mail:jcfang zhcpa.cn赞赏 长按北京哪里看白癜风最好的白癜风医院是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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