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号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且小于或等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本公告自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号)第七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5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年6月16日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一、出台背景   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值率在时间维度、区域维度中均出现了一定的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调整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以更好地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作用和效果。二、主要内容   (一)除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的预征率维持不变,即: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即2%执行。   (二)纳税人根据自行计算的预计增值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对计算出的预计增值率大于%且小于或等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5%;对计算出的预计增值率大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8%。预计增值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   (三)保障房仍暂不预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我们

专业的团队,专业的视角,我们将为您传递最新税收法规,解读当前税收热点问题,提供日常税务疑难问题咨询。无论您有什么税收问题,只要点一点,问题迎刃而解!Tel:E-mail:jcfang

zhcpa.cn

赞赏

长按







































北京哪里看白癜风
最好的白癜风医院是哪家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jiangsushizx.com/jsxw/9392.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