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相关事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即日起遵照执行。

  

税务机关应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

  

  联合稽查,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共同管辖纳税人开展联合进户稽查,以及全面实施稽查执法合作。联合稽查可以整合税务稽查执法资源,规范国税、地税联合稽查行为,增强稽查执法效能,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

  

  《办法》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联合稽查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领导小组组长按年度实行轮值制,由国税、地税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轮流担任。

  

6类纳税人应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对检举案源、协查案源,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获得共同管辖纳税人较为明显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同时涉及到国税、地税税款缴纳、有必要联合开展案件检查的,协商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对交办案源、督办案源、转办案源,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案件检查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对安排案源、自选案源、推送案源及其他案源,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共同建立税务稽查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协商确定统一的随机抽查方案,共同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从共同管辖纳税人名录库中确定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将符合以下情形的共同管辖纳税人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一)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开展联合进户稽查的;

  

  (二)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

  

  (三)上一级联查办指定开展联合进户稽查的;

  

  (四)双方均获得具体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五)同属双方重点税源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地税将从5个方面联合实施检查

  

  开展联合进户稽查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步调一致、配合紧密,联合实施检查。

  

  (一)统一制定方案。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根据管辖税种分别开展查前分析,交流检查重点,并由联合检查组组长汇总统一制定完整的、具体的检查方案。

  

  (二)共同进户检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向稽查对象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同时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联合稽查工作事项。根据检查需要,可共同组织稽查对象开展自查。

  

  (三)协商调取账簿资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协商确定调取账簿资料的内容,联合检查组组长所在税务机关向稽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保管相关账簿资料,由双方共同查阅使用。未出具调取账簿资料文书的一方,按照取证要求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四)同步提取电子数据。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联合进户稽查对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需提取涉税电子数据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提取电子数据的内容,同步提取、各自备份使用。

  

  (五)协同调查取证。对稽查对象涉及同时查补国税、地税税款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协同进行取证,各自保留案件证据,分别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可联合对稽查对象进行询问,联合听取其陈述、申辩。

  

摘编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责任编辑: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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