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订阅哦!“税眼朦胧评注:曾某某与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二审行政判决书”税眼朦胧评注:二审法院判案的逻辑:1、税局对举报案件进行查处的结果,属于税局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2、案件举报人与案件查处结果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举报人有权申请税局公开其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3、税局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案件举报人,但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4、税局无法按照举报人要求的书面形式提供案件查办结果,以其他形式告知举报人举报案件的查办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苏09行终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北路69号。法定代表人苏延法,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苇,该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顾亚平,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某某诉被上诉人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盐城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亭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某某、被上诉人盐城地税局的出庭负责人胥峰及委托代理人丁苇、顾亚平,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10月22日,被告通过纳税服务热线收到举报,反映北京金英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分校不开具发票以及无营业执照等问题。年11月3日,原告通过中国盐城网站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纸面形式)热线举报北京金英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分校不开具发票的处理结果。年11月17日,被告告知原告调查处理结果。被告在网上回信称,原告所提出的申请,被告有关部门已按规定给予答复。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不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而是申请公开举报的处理结果,故不属于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因此,行政机关并非必须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公开信息。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亦不属于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被告已于年11月17日告知原告调查处理结果。综上,原告要求被告以书面形式公开处理结果的理由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上诉人曾某某上诉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既然受理了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应当给予答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没有按照上诉人要求的书面形式提供,也没有安排上诉人查阅相关资料,被上诉人违反此条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盐城地税局答辩称:1.被上诉人已经对上诉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并依法告知了上诉人处理结果;2.被上诉人并未否定上诉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实际上被上诉人认真受理了其检举并进行了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了上诉人,不存在被上诉人未告知上诉人的情况;3.关于告知的形式,税收征管相关规定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被上诉人既在网络上给予了答复,又另行口头上给予了答复,满足了上诉人获知相关信息的要求。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当事人在一审审理期间所提供的证据、依据,原审法院已随卷移送本院。本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与原审判决无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年10月22日,上诉人曾某某通过纳税服务热线向被上诉人盐城地税局举报,反映北京金英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分校不开具发票以及无营业执照等问题。被上诉人依职权对北京金英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分校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结果,属于被上诉人盐城地税局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上诉人曾某某作为案件举报人,与案件查处结果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上诉人曾某某有权申请被上诉人盐城地税局公开其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本案中,年11月3日,上诉人曾某某通过中国盐城网站向被上诉人盐城地税局申请公开(以纸面形式公开)其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被上诉人盐城地税局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上诉人曾某某,但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本案中,年11月17日,被上诉人盐城地税局在网上回信称,上诉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上诉人有关部门已按规定给予答复。上诉人曾某某也自认被上诉人已经告知了案件处理结果,即被上诉人盐城地税局已对北京金英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分校进行了税务行政处罚。被上诉人盐城地税局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书面形式提供案件查办结果,以其他形式告知了上诉人举报案件的查办结果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上诉人曾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说理部分不够妥当,但驳回上诉人曾某某的诉讼请求结果正确,可以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曾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许成华代理审判员张生龙代理审判员李星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陈磊税眼朦胧-谢德明博士分享最新财税知识传播财税观点和独到见解北京哪家皮肤科医院好北京治疗白癜风医院哪个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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