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15日16时50分,江苏省丰县经济适用房三期西路创新幼儿园附近发生一起爆炸事件,造成街面上数十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救援,第一时医院。

6月16日凌晨,丰县“6﹒15”爆炸事件发布会举行。徐州市市长周铁根通报丰县爆炸事件情况:截至15日23时,事故造成8人死亡;65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

事件发生后,省、市、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救。截至目前,受伤人员医院、中医院救治;重症人员已陆续医院救治。医院进行抢救,对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各项安抚工作同步进行。

经核实,爆炸发生时,创新幼儿园尚未放学,该园无师生伤亡。

经公安部门现场勘查、走访、调取相关资料,此次事件初步判定为刑事案件,已初步锁定嫌疑人,公安部门正在组织精干力量全力侦查。

警方尚未公布本次爆炸案件的犯罪定性。如系故意犯罪,则行为人应认定爆炸罪,即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司法实践看,使用的爆炸物品,除了炸弹、手榴弹、地管之外,多为炸药、雷管、导火索等起爆器材和各种自制的爆炸装置。实施的爆炸方法很多,但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线路、财产堆放处等处实施爆炸,如将爆炸物放在交通工具上定时爆炸;在商场、影剧院、街道、群众集会的地方制造爆炸事件。

爆炸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爆炸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这两类犯罪,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

一是侵犯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则是特定公民的生命权;

二是客观方面不同。爆炸罪的行为人故意引爆爆炸装置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而故意杀人罪采取的手段较广泛,其中也包括采取爆炸的手段,但针对的只是特定的对象,不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

因此,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只能杀害特定的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到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爆炸罪论处。

三是主观方面不同。爆炸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仅有非法剥夺特定公民个人生命的故意。由此可见,区分两罪的关键之处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爆炸罪的既遂认定

爆炸罪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爆炸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

爆炸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条规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条规定,犯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爆炸罪的处罚

对于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刑法第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爆炸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END

1

百畅刑辩追求高效辩护

-









































白癜风方法
北京看白癜风医院哪个比较好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jiangsushizx.com/jsly/8879.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