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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职称申报评价方式申报评审申报渠道

延伸阅读:

年,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提出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1、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

2、民企职称申报: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职称申报渠道。

可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

3、职称评审标准:

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

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

4、职称评价方式:

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

各地要做好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的衔接确认。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或“直通车”,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专项评审。

5、进一步精简职称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

6、引导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

附原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42号)要求,为做好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时间

(一)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须于4月底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并按照《江苏省年度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表》(见附件)规定的时序进度,完成年度评审、审核、备案工作,原则上10月底前完成所有高级职称年度评审任务,不得跨年度评审。对未按计划完成年度评审任务的,须向省职称办书面说明理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职称评审权。下放各设区市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申报时间原则上应与省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时间保持一致。

(二)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下发。

(三)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通知和时间安排由各地各部门(单位)制定。

三、申报评审渠道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的人员应统一报送一个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评审。

(二)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申报,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

(三)依托“江苏人才信息港”中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进行网上申报(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等院校)。申报人员在登录江苏人才信息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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