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的白癜风专家 http://pf.39.net/bdfyy/bdfjc/141026/4503305.html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平台,各省税务局

今日话题数:31

目录

1、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发费用扣除比例

2、权威解答: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问

3、企业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报表时,是否需要将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延缓缴纳的...

4、新办企业在电子税务局中如何申请电子普通发票?

5、如何下载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申报软件的初始化文件?

6、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

7、天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8、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该怎么办?

9、每日咨询热点(年1月7日)

10、每日咨询热点(年1月6日)

11、每日咨询热点(年1月8日)

12、每日咨询热点(年1月11日)

13、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申请退税?

14、遗失了防伪税控设备(包括税务UKEY),应如何办理挂失?

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文中第一条第三款提及“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请问深圳市对于“新办纳税人”的界定范围是什么?

16、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17、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不动产租赁除外)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可否享受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8、纳税人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直接作废发票吗?如何处理?

19、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发现票面信息填写有误,或发生销货退回、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可以作废发票吗?如何处理?

20、每日咨询热点(年1月12日)

21、收到一张销方纳税人自行开具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是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22、每日咨询热点(年1月13日)

23、每日咨询热点(年1月14日)

24、个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可以在两处所得都进行减除吗?

25、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9号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什么吗?

26、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27、单位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以什么为合法有效凭证?

28、从两处以上取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应当向哪个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29、转让不动产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的,若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以什么进行差额扣除?

30、转让不动产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发票丢失了,可以凭借什么进行差额扣除?

31、举报企业不开发票

1、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发费用扣除比例

日期:-01-15内蒙古

内蒙古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扣除比例如何规定的?能否提供文件号码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字〔〕号)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指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对房地产开发费用,纳税人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的,应按以下标准扣除: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计算扣除。   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计算扣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2、权威解答: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问

日期:-01-15厦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部署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了《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决定在部分地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为帮助纳税人了解相关事项,纳税服务平台发布了一组问答,解答相关政策问题,赶紧收藏学习吧!

  1.税务部门现在是否在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体是如何安排的?

  答: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自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电子普票推行后,因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欢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部署安排,税务总局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决定采用先在部分地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一是先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在完善系统、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再考虑在其他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二是对于新办纳税人,从年9月1日起先逐步在宁波、石家庄和杭州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在此基础上再分两步在全国实行:第一步,自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第二步,自年1月21日起,在北京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2.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面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3.企业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依据?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4.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该如何处理?

  答: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一致,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本省(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5.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税务部门同步推出了哪些便利纳税人的举措?

  答:税务部门紧紧围绕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和提升纳税人获得感,不断优化发票服务方式,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为契机,创新推出了五条便利化举措:

  一是开票设备免费领取。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

  二是电子专票免费开具。税务部门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纳税人通过该平台开具电子专票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三是首票服务便捷享受。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

  四是发票状态及时告知。税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了优化升级,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及时掌握所取得的电子专票领用、开具、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正常、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信息。这一举措有助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电子专票的全流程信息,减少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或滞后而产生的发票涉税风险,有效保障纳税人权益。

  五是发票信息批量下载。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批量下载所取得的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发票的明细信息。这既为纳税人实现报销入账归档电子化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发票基础数据,也有利于纳税人改进内部管理,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入账风险。此外,发票电子信息的便捷获取和拓展应用,还将有助于纳税人更好地开展财务分析,强化资金和供应链管理,为企业提升经营决策水平提供帮助。

  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的推进,税务部门还将推出更多创新服务举措,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舒心的办税体验。

  6.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备哪些优点?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与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一是发票样式更简洁。电子专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电子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二是领用方式更快捷。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专票,纳税人可以实现“即领即用”。

  三是远程交付更便利。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   四是财务管理更高效。电子专票属于电子会计凭证,纳税人可以便捷获取数字化的票面明细信息,并据此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五是存储保管更经济。电子专票采用信息化存储方式,与纸质专票相比,无需专门场所存放,也可以大幅降低后续人工管理的成本。此外,纳税人还可以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免费渠道重新下载电子专票,防范发票丢失和损毁风险。

  六是社会效益更显著。电子专票交付快捷,有利于交易双方加快结算速度,缩短回款周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电子专票的推出,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财务核算电子化的进一步普及,进而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7.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8.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何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纸质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需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9.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长什么样?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22号)的附件查看。

  10.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吗?

  答: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11.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可以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答: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并核定对应票种后,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12.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答: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13.目前,可以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自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还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4.税务UKey收费吗?

  答:不收费。

  15.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4号)规定,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16.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是否不同?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17.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8.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是否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样有不同联次?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不同联次

  19.纳税人如何验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20.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核定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29号)规定,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同属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所领用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两者保持一致。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领用数量。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

3、企业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报表时,是否需要将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延缓缴纳的...

日期:-01-15天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br/!--tianjin.chinatax.gov.cn--!--tjsatE--4、新办企业在电子税务局中如何申请电子普通发票?

日期:-01-15天津

企业通过或者方式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纳税人普通发票票种核定(首次)”进入申请事项选择页面,自动显示“涉税事项描述”说明,供用户参考查看。br/

CA登录方式,如下图

账号密码登录方式,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验证人员类型必须选中,如下图

选中验证人员类型,点击验证按钮,进入页面如下

选择短信接收人,点击获取短信验证码,输入手机收到的验证码,确认无误后点击验证按钮,登录成功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纳税人普通发票票种核定(首次)”,图示如下

:选好确认无误后单击按钮,进入“填imgalt=""src="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26、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日期:-01-15辽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8号)第六条的规定: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7、单位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以什么为合法有效凭证?

日期:-01-15辽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6号)第十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8、从两处以上取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应当向哪个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日期:-01-15辽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2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29、转让不动产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的,若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以什么进行差额扣除?

日期:-01-15辽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0、转让不动产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发票丢失了,可以凭借什么进行差额扣除?

日期:-01-15辽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3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31、举报企业不开发票

日期:-01-15黑龙江

上个月我在黑龙江哈尔滨海诺国际旅行社处通过代理订了一张首都航空国际机票,收款记录真实可查,交易对手均为国内注册的公司,现要求开具发票却被告知要补税点,我认为不合理,故举报。黑龙江省税务局呼叫中心答复:由于您的举报要素(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被举报企业名称、被举报企业地址、被举报人员、举报类别等)不明晰,无法形成工单,稍后由专岗人员回呼核实相关情况,请保持话机畅通。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jiangsushizx.com/jsly/12239.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