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青少年白癜风专家 https://m-mip.39.net/disease/mipso_5448264.html 据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8月23日发布的行政裁定书显示,常州市柏华玻璃有限公司年12月至年11月期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合计.15元,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作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对格华玻璃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征收对定生效后,因该公司未全部履行缴纳义务,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原文: ()苏行审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欠缴年12月至年11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92元、基本医疗保险费.9元、工伤保险费.8元、失业保险费.81元、生育保险费.72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于年12月18日作出常地税五社征字[]第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保险费.15元,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全部履行缴纳义务。 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发布第2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在税务机构改革过渡期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并使用市局公章。申请执行人于年7月31日作出履行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欠缴社保费款.53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作出的常地税五社征字[]第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因税务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有权以申请执行人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常地税五社征字[]第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还应缴纳社保费款.53元。 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旦 人民陪审员周杏琴 人民陪审员程坚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邹晶 CRS在中国落地,结合全国个税改革的大背景,9月第一周的关键词就是:税。 CRS下“全球反避税”十大误区 误区一:CRS等同于全球征税 所谓全球征税(WorldwideTaxation),是指纳税人如果是某国的税收居民,则其在全球的收入都应当在该国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纳税人担负的这种全球纳税义务也称“全面纳税义务”或者“无限纳税义务”。全球征税本质上是一个所得税范畴的概念。 而CRS实施的目的就是通过跨国之间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实现一国纳税人在海外所持有账户的“透明化”,以便该国税务机关能准确把握其税收居民在海外的收入是否在本国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 但是,这并不等于一国纳税人在海外的资产都要被全球征税。因为从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看,其征税对象是该个人的所得或者收入,而并非纳税人所拥有的资产本身。 如果只是持有资产,但并没有所得,自然也不会存在所得税上的全球征税问题。 误区二:企业账户余额小于25万美元都不会被申报 对于账户持有人来说,其是否可以享受25万美元的豁免门槛规定,首先要考虑金融机构所在国家的法规是否有该豁免门槛的规定;其次,由于该豁免门槛并非强制性规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其实际需要来决定是否适用该25万美元的门槛(参见经合组织《统一报告标准实施手册》〔CRSImplementationHandbook〕第14页第9项规定)。 在实践中,一些金融机构为了避免对豁免门槛下的账户进行持续监控带来的合规麻烦,可能会考虑不适用该25万美元的门槛,而选择将所有的存量机构账户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 误区三:个人账户余额万美元以上的才会被尽职调查和申报 在CRS下,对于个人持有的账户,不论是新增账户还是存量账户,也不论账户余额是多少(包括余额为0或负数的情形),均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并没有规定万美元以上的账户才需要申报。 对于具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来说,通常其管理的存量个人账户数量庞大,强制要求金融机构采取统一的标准进行账户的尽职调查,合规成本较大。 鉴此,CRS规定以万美元为界点,将个人持有的存量账户区分为高价值个人账户和低价值个人账户,而且分别适用不同的尽职调查程序。 误区四:房产、古董字画和珠宝等非金融资产不需要申报 在CRS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核心是“账户”,也就是说跨国之间共享的信息是金融账户信息,而并非金融资产信息,因为一个金融账户有可能同时涉及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 其中,金融资产的概念与金融机构身份属性以及金融账户类别的判定密切相关,单从金融资产本身无法判定其是否需要申报。一个金融账户如果属于需申报的账户,那么该账户下所持有的所有资产,不论是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均需要申报和交换。 误区五:CRS实施以后,设立离岸信托没有任何意义 离岸信托在资产分离和保全、税收优化以及信息隐秘性上具有其他投资架构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在资产配置方面受到世界上很多高净值个人和家庭的青睐。 在CRS下,信托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是金融机构,而需要对其账户持有人(例如委托人和受益人等)进行尽职调查;或者被判定为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果其在金融机构持有账户,则会被要求提供信托实际控制人(例如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 但是信托被纳入到CRS下的申报体系,并不会导致信托丧失其本身具有的资产分离和保全、税收优化以及信息隐秘等优势。 从中国的角度,尽管CRS实施后,理论上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所设立信托的相关金融账户信息会被申报和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但是这并不代表信托就失去了隐秘性。 因为,CRS下的所谓“资产曝光”只是相对税务机关来说,而且CRS下跨国之间交换的信息具有十分严格的保密性要求,信托本身的隐秘性仍然存在,并不会公之于众。 误区六:既然CRS是申报“非居民”的信息,那把钱存在中国境内最“安全” 有一些观点认为,CRS实施以后,对于中国税收居民来说,只要把钱存在中国的金融机构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不会受到CRS下信息申报的影响,中国税务机关也不会知道这些账户的信息。 的确,根据中国的CRS法规,金融机构只需要申报非居民(非中国税收居民)所持有账户的信息,但是不妨试想一下,非居民的信息都需要申报了,居民的信息申报还会远吗? 误区七:美国不是CRS参与国,所以把钱放在美国最“安全” 美国的确不是CRS参与国,但这是否意味着钱都放到美国去就可以绝对“安全”了呢? 尽管美国没有加入CRS,不属于CRS参与国,但是美国与中国在年就已经就《海外税务合规法案》(FATCA)的政府间协议达成实质一致。 虽然中美FATCA政府间协议目前只是属于草签状态,但是中国已经被美国财政部列入“作为存在有效政府间协议”的国家名单中。基于此,中国的金融机构不实际进行FATCA下的合规工作,仍然可以不受FATCA下对于不合规金融机构30%预提所得税的处罚。 此外,基于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年7月发布的《税收程序规定(-27号)》的规定,美国政府已经开始“催促”草签FATCA的国家正式签署FATCA协议并予以实施,同时要求这些国家必须在年12月31日之前向美国财政部提交有关FATCA实施的具体安排和解释,否则从年1月1日起将会把该国从“作为存在有效政府间协议”的国家名单中除名。 根据目前美国财政部网站的信息,中国仍属于“作为存在有效政府间协议”的国家,因此可以推断,中美之间签署正式的FATCA协议将指日可待。 误区八:设立在“避税天堂”的离岸壳公司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而不需要被“穿透” 金融机构在识别机构账户持有人时,如果该机构账户持有人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即不属于金融机构类别,不从事积极的经营活动,且大部分的收入都来源于利息、股息等消极收入),那么金融机构需要“穿透”该机构账户持有人,识别其实际控制人。 实际上,设立在“避税天堂”的离岸壳公司大多属于上述消极非金融机构。因为这些公司设立的目的大多是避税或者逃避外汇管制,通常不会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 尤其是很多设立在离岸避税地的外贸公司,其主要的功能就是“与境外签合同”和“收款”,公司本身并没有任何雇员和经营场所,而仅仅持有能够产生消极收入的资产(例如现金存款)。因此,在CRS下,其应当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是需要被“穿透”的。 当然也有些公司设立在离岸避税地并非出于单纯的避税目的。例如红筹上市架构中,有些上市公司的上市主体就设立在开曼群岛等离岸避税地。对于这类公司,在CRS下通常应当按照积极非金融机构来处理,因为此类上市公司都会定期对外披露其财务信息,其被个人用来进行跨国避税的可能性很小,识别其实际控制人并无实质意义。 误区九:投资移民获得小国护照和税收居民身份就可以规避CRS 由于CRS下的账户信息交换是以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为基础进行的,因此一些人考虑是否可以通过改变国籍和税收居民身份来达到规避CRS的目的。 但这种操作有两个巨大的潜在风险。 首先,在CRS下,账户持有人需要在其提交给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身份自我声明》中申报其所有的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国。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中国居民通过参与“居民投资计划”获得了小国的护照和居民身份,但是其本人仍然大部分时间都居住在中国境内且构成中国的税收居民,则仍需对中国居民身份信息进行申报,如果故意隐瞒,则可能会面临金融机构所在国家CRS法规下的民事或者刑事处罚;其隐瞒和伪造身份的行为,甚至还会触发反洗钱法律中的洗钱等金融犯罪条款。 其次,经合组织作为CRS全球执行的“总协调人”,早已经注意到这类“居民投资计划”的规避方案,并且已经着手进行协调和处理。年12月,经合组织税务中心主任帕斯卡尔·阿曼在接受英国《金融时报》采访时就曾表示,“我们目前正在处理(‘居民投资计划’),它不会存在太久。” 误区十:全球个CRS参与国之间都会进行CRS下的账户信息自动交换 各国之间进行CRS下的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在具备了多边国际法律条约以及相关数据安全制度等的基础上,还需要一个额外的“激活”程序,即各国在提交给经合组织秘书处的“愿意交换国家名单”中列明伙伴国。 只有那些相互交换关系被“激活”成功的国家之间,才会切实进行CRS下的账户信息交换。 根据经合组织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截至年8月7日,全球已经有超过个CRS下的交换关系被“激活”,其中根据经合组织公布的官方数据,中国目前已经与74个国家在MCAA下的交换关系激活成功。到年5月31日中国金融机构的第一次CRS信息申报截止日期之前,还会有更多国家与中国之间的交换关系被激活。 END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jiangsushizx.com/jsly/1093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