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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点击上方"江苏人大发布"↑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与江苏广播电视总台新闻广播共同推出的专栏,4月9日播出——省人大代表建议把惩戒权还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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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惩戒是必不可少的一种培养方式。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提别是在安全教育的前提下,惩戒更是很多教师避之不及的。那么教育需要惩戒吗?今年省人代会期间,省人大代表、淮安市周恩来红军小学校长管晓蓉提出了《把惩戒权还给教育》的建议,希望通过建立相应的细则,赋予学校、教师适当的惩戒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尹兆青是淮安一所小学的四年级教师,有着多年的执教经验。当下,过分崇尚“赏识教育”、摒弃“惩戒教育”,使他在某些学生的过分行为面前,无法开展正常工作,致使基本的教育活动经常陷入无序状态。

  尹兆青介绍:“今天我们班有七八个同学作业没有完成,我只能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要求他们补齐左右。这种说服教育是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学生不完成作业的情况有的是反复发生,所以很多时候这种说服教育其实是无用功。就是说没有合适的惩罚措施,班级的管理就会逐步滑坡,教学质量也存在着隐形的、慢慢滑坡。”

  管晓蓉长期从事教育工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她牵头提出了《把惩戒权还给教育》的建议,认为教育需要被授予一定的惩戒权。

  管晓蓉强调:“我们现在提倡赏识教育,这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过分的赏识而弱化惩戒,其实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曾经说过,惩罚建立道德,就是适当的惩罚,让他知道以后不能这样。”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惩罚不等于体罚。管晓蓉认为,授予教育惩戒权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更加细化相关准则,并结合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避免“惩戒权”变味。

  管晓蓉说:“惩戒怎么实施?要遵循什么度?这个问题,如果影响到孩子的人身观、价值观就必须要给他惩戒。还有一个问题,惩戒权由谁行使,现场还要有谁监督,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体制规定。”

  管晓蓉表示,惩戒教育权应该是一直存在的权利,应当以立法的高度保证权利的实施,“不确立惩戒权的法制不是一个健全的法制,教育惩戒权是国家教育权利法制的具体化,惩戒权也应该是教师的一种公权力。从法律层面赋予教育的惩戒权,从而更利于孩子全面、健康的发展。”

作者:丁凤云王德俭陆璇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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