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

  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今年3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中央政法委首次公开通报相关典型案件。

  该负责人表示,各级政法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上述两个规定,健全制度机制,如实全面记录,认真调查核实,严肃追究问责,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中央政法委将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指导各级政法机关认真记录、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适时通报典型案件,推动两个规定全面落实;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好警示作用,使不能过问案件、不敢干预司法成为一项必须遵守的政治规矩、政治纪律,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行动自觉。

  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过问案件案

  年6月,时任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海鸥违反规定,就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向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相关办案人员打招呼。

  目前,陈海鸥已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审判岗位。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

  年9月,丁维和在担任徐州市贾汪区区委书记期间,违规插手原彭城集团董事长孙某交通肇事案,指使孙某所在地政府出具证明,要求从轻处理。年3月,丁维和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部门立案查处。

  目前,孙某交通肇事案经指定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已移送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原书记员刘一定过问案件案

  年7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书记员刘一定受浦东新区商务委徐某的请托,向本院参与办案人员打探徐某涉嫌违纪违法案情。年9月,原南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原局长张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审查,刘一定又接受张某亲戚杨某的请托,向本院同事打探案情,干扰案件办理。

  目前,刘一定已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免去书记员职务。

  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过问案件案

  年5月,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受某亲戚之托,为该亲戚之子涉嫌强奸案向本院侦监处承办人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是否可以递交调解书等情况,并指使该亲戚与被害人达成赔款协议。

  目前,李朝阳已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限期调离。

  云南省昭通市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

  年,时任昭通市彝良县委政法委书记的彭泽高要求县公安局、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已经二审终审的5岁儿童邓某触电伤害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导致该案生效判决被推翻,代理律师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4名证人被羁押。年11月,有关部门根据群众反映线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处理。

  目前,该刑事案件已得到纠正,邓某民事赔偿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下一步,有关部门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记者李阳)

首次通报彰显有案必查违规必究的坚强决心

有的“记大过”,有的“被立案”

  11月6日,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例。这是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以来,中央政法委首次公开通报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典型案件。

  两个规定颁布以来,社会各界对于制度能否真正落实心存疑虑。“这次通报彰显了有案必查、违规必究的坚强决心。不管是谁,只要违反规定就要受到查处。”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干预司法记录留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中央印发的两个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出了“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定明确,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记录是规定中最重要的制度。“不管哪种形式的干预,都要按照两个规定要求,全面、如实记录,全程留痕。”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指出,这是保证规定实施的基础与关键。

  实践中,司法人员不愿记、不敢记是规定施行的一大难点。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说,包括政法机关内部一些工作人员,对敢不敢记录,敢不敢通报还存在疑虑和观望心态。

  “在历史上,法官为了避免自己担责任,在卷宗中做记号、在判决书中故意讲歪理,都是消极对抗的做法。但如果让他们直接在案卷中记载领导干部的干预行为,胆量不一定有这么大。”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有些担忧,虽然文件规定了不记录要担责,但真正落实还需要胆量和氛围。

  “对于这个问题,两个规定作了相应的制度设计,既强调对司法人员依法记录的保护,也明确了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要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说。

  据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两个规定颁布以来,各级政法机关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法,一边建章立制,一边记录查处。要健全制度机制,如实全面记录,认真调查核实,严肃追究问责,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违法干预适时通报

  通报的5起典型案例中,违法者既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也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既有高级人民法院庭长,也有普通法警、书记员。

  “这就向全社会表明,不管是谁只要触碰了这两个规定,就必须被记录,要受到查处。”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说,今后将对各地上报的典型案例及时汇总,适时通报。

  作为衔接,两个规定明确了记录后的通报制度:对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规定对通报的行为讲得很具体。主要是两部分,一是通过私人手段干预,二是通过对公手段干预。”陈卫东说,领导干部亲属干预案件一直是一个灰色地带,规定特别提及了领导干部授意或纵容亲属干预办案的行为,这是一大亮点。

  与记录没有范围限制不同,两个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所谓合法的干预是不存在的。”蒋惠岭指出,规定对于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活动范围说得很清楚。比如,通过法定程序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问题等活动,都属于职责范围之内的。如果有关领导对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结果发表意见甚至代为作出决定,便属于超出职权范围的非法干预。

  “事实上,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任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都是应该严格禁止的。规定是通过记录、通报、追责这样一种递进方式逐步推进的,最终目的是杜绝任何干预司法的活动。”蒋惠岭表示,在人们对审判独立的重要性认识到位后,任何干预都是不能容忍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十分看好两个规定中的通报制度。他认为应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将司法机关如实记录的情况、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情况尽可能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进行监督,加大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的成本和风险。

  严肃查处警示后人

  在通报的5起案件中,违规干预司法人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严肃查处。因过问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审判岗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原书记员刘一定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免去书记员职务;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限期调离。因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云南省昭通市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将被依纪依法追责,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已由纪检部门立案查处。

  两个规定给所有试图以权乱法之人套上了一个紧箍咒,明确了两种追责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通报制度,是要将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实施干预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同时也让其他人引以为鉴。”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同志强调,要使不能过问案件、不敢干预司法成为一项必须遵守的政治规矩、政治纪律,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行动自觉。

  “领导干部在过问案件之前,必须要掂量相关的后果,其监督制约作用不言而喻。”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认为,对于办案人员,这个制度能让他们心里更踏实:领导干部过问的意见是“留案留底的”,将来出现问题可以追溯责任。

  “这是两个规定出台以来第一次通报,但绝不会是最后一次。”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记者李阳乔文心)

让铁规发力,让制度生威!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内外干预司法这一突出问题,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时,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11月6日,中央政法委首次公开通报北京、上海、江苏、云南等地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仅直接妨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举措。两个规定是一道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画出了一条醒目“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依照规定,领导干部所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都要记录,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通报,违法干预造成后果的要追责;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都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属于违法干预办案的,一律予以通报,违法干预办案造成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两个规定不能成为纸老虎,要有钢牙利齿,就要严格执行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通报制度。中央政法委适时、常态化通报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典型案件,对实施干预行为的领导干部、内部人员进行警示,同时也让其他人引以为鉴,让铁规发力,让制度生威,使不能过问案件、不敢干预司法成为一项必须遵守的政治规矩、政治纪律,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行动自觉。这对推动“两个规定”全面落实,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意义重大,可以说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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